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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采购验收 确保采购质量 发布时间:2016/08/04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民建新乡市委
作者:雷奇

     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自2000年开始试行,至今已有13年,特别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市级政府采购逐步转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13年,全市完成政府采购预算105.4亿元,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位居全省第三位。实际采购规模90.2亿元,同比增长34.1%,节约资金15.2亿元,节支率14.4%。

 
    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环节,主要是检查监督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劳务、服务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标准,检查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借以评价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有效,确定货款是否支付,从而保证采购人对其所采购的项目和产品的合法权益。抓好验收环节对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扩大政府采购影响,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和廉政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规定出台以后,强化政府采购验收监管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环节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重采购 轻验收”。未制定规范的验收程序,验收走过场现象依然存在,缺乏监督和制衡制度。二是验收技术支持不够。采购单位受专业技术的限制、机构人员配置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专项验收,采购单位由于不具备质量检测手段或检测方法不高,再加又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所以组织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而对最重要的产品质量却往往忽视。有些供应商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采购管理机构不参与验收监督等因素,采取以次充好、变更内部设备、私改中标品牌与配置等等形式,欺骗采购人,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三是极个别人员素质不高和商业诚信缺失。有些采购单位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随意增补采购金额;建筑工程招标时低价中标,决算时超出中标价10%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恶意篡改中标合同内容。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几点建议
 
    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部门应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验收各环节中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验收程序、验收规范、验收结果的运用、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到职责明确,验收程序规范科学。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政府采购的主管单位要定期举办从事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工作,不断加强政府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和优化采购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深刻认识到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购单位要挑选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脚踏实地工作的人员来担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工作。三是创新验收监管的途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起主导作用,从制度建设、技术层面、管理职能等方面,探求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灵活的验收方式。例如:对于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影响民生项目,探讨引入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验收的机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参加投标供应商多的项目,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一方面可以验证政府采购的公正严谨,另一方面也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四是部门联动。财政、工商、质检、信用建设部门应建立诚信评价联动机制,对履约验收中出现严重违约、或拒不履行合同、或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供应商,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要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打破部门管理界限和信息孤岛,实时交换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激发社会正能量,进一步提升我市质量强市、信用强市的良好形象,为实现中原强市的目标添彩。
 
    以上建议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