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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个体医疗门诊纳入医保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3/03/20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民建新乡市委
作者:科技学院支部 娄伯恩

        经过调研新乡市的个体诊所绝大多数未能享受到医保定点单位的待遇,在个体诊所看病得不到医保报销。这在某种意义上阻碍了当前医疗改革的方向即“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同时也破坏了医保的公平性。


        在国务院发布的《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中》提到:“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工作安排。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四条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个体医疗诊所包含在内。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指出“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河南省政府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文件要求“确保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医保定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建议尽快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体医疗诊所纳入医保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