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
当前位置:首页 > 社情民意
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2/20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民建新乡市委
作者:建设支部 曾俊道

        由于驾驶电动车不需要考取驾照,不用上牌,电动车的运营成本比机动车低等原因,近年来我市电动车的数量一直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电动车数量增多,驾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一些电动车生产厂家为了迎合部分用户的需求,生产超越国家标准的、存在较大隐患的电动车,近年来,由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很多地区数量上已经超过了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由于电动车没有像机动车一样推行强制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特别是一些载货的电动车,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可能比较大。还有的电动车,肇事后逃逸,因为没有牌照,给追查肇事车辆带来困难,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此建议:


        1、对电动车实行牌照管理。对载货、载人的营运电动车尽快实行强制牌照管理,对其他电动车逐步实行牌照管理。应当挂牌而不挂牌的电动车,不允许上路。我市已经开展了此项工作,对部分三轮电动车由辖区派出所挂牌,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应加强后续的管理,继续推进其他电动车的挂牌工作,对应挂牌不挂牌的电动车依法不允许上路行使。


        2、对于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车,挂牌照不收费或者按规定标准收费;对超标的电动车挂临时牌照且限期报废。


        3、对营运的电动车比照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对超标的电动车实行强制保险。不办理保险不予挂牌、不准上路。目前,辽宁沈阳、江苏苏州、四川成都等地,对电动车已经开始实行保险,虽然实施的情况并不乐观(开办此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认为保额低,不如其他保险收益大,缺乏积极性;而电动车用户大部分又缺乏保险意识),但毕竟已经有了开端。我市应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电动车用户宣传参加保险的益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应参加保险未参加的,加大查处力度,不准许其上路行驶,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实行区域协作管理,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车,超标的电动车,今后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以杜绝超标产品进入市场。同时,对群众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车,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限期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