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
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会发言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学校布局 发布时间:2016/08/04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民建新乡市委
作者:雷奇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框架不断拉大,新建居民小区陆续竣工及城中村改造,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迅速增长。因此,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居民子女的入学问题,将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并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合理布局城市中小学、幼儿园。

 
一、我市城区学校的现状
 
    2000年,我市城区公办中小学共有 149所(不含社会力量办学),占地面积 83.8万平方米,校舍面积38.4万平方米,在校生人数123307人。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城市人口分布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市对城区学校布局结构也做出了相应调整。据统计,2000年至2010年,我市先后撤并、改办或搬迁各类学校 21所(中同街小学、中华街小学、八一路小学、科仪中心小学、利民公司学校、东街小学、城南庄小学、石榴园小学、北关小学、桥北小学、和平路二小、荣校路小学、纺织厂小学、煤田小学、印染厂学校、火电厂学校、水泥厂学校、树脂厂小学、综建厂学校、东黑堆小学、十九中)。
 
    近年来,我市虽接收了部分企业办学,扩建了部分生源较多的学校,但教育资源并没有明显增加。截至2010年底,我市现有市属及区属中小学校201 所(不含社会力量办学),占地面积272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02万平方米(含学生宿舍),在校生人数139846人。校均用地面积 13532 平方米,校均校舍面积508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 19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7.2 平方米。其中:普通中学59所,在校生58698 人,校均用地面积27289平方米,校均校舍面积10827平方米(含学生宿舍),生均用地面积 27 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 10平方米;小学142所,在校生81148人,校均用地面积 7818平方米,校均校舍面积2692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 13 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 4.7平方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加快了城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力度和新区学校的建设进度,撤并、整合部分布局集中、办学条件差、无稳定生源的薄弱学校,改扩建、搬迁了部分办学条件较好,生源较稳定的学校,优化了城区学校布局结构,整合了教育资源,缓解了部分学校的“大班额”现象。但是,目前我市学校规划建设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和解决。
 
    (一)学校发展不均衡。主要体现在学校发展规模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参考外省市的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标准,24班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约为18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一般不低于8平方米;24班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约为21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不含学生宿舍);高中生均用地面积和校舍面积一般都要大于初中。而我市中学的生均用地面积和校舍面积虽基本达标,但是小学的生均用地面积和校舍面积明显低于国家标准。
 
    (二)学校布局不均衡。由于我市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城市框架拉大,城市人口分布发生很大改变,学校布局也就显得不够均衡。主要表现在新城区学校没有规划,老城区学校面积不断萎缩,城市住宅围着学校建 学校发展无空间。学校少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学校班额过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的政策未能完全落实。
 
    (三)教育资源流失严重。近年来,市属各区也加大了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力度,撤并了一些布局不合理,办学条件差学校。但是,这些被撤学校的校园大多没有用于新建学校,也没有进行土地置换重新用于教育。相反的,大多数撤并学校的校园、校舍被改变了用途。各区近年来都没有新建区属小学,学校数量逐年减少,现有保留学校的占地面积也大多没有增加。由此可见,我市城市教育土地资源和教育资产严重流失。
 
三、对我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规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为了便于科学规划城区学校布局,建议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和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借鉴兄弟地市做法,尽快出台我市的《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依法明确政府、行政部门和开发商在城区学校规划建设中的责任。
 
    (二)统筹城市规划,促进教育发展。各级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由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按规划通过市规委会研究,报市政府通过予以保护。明确在城区开发、城中村改造时,开发商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配套学校,或按规定按比例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统一将资金纳入到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配套学校;配套学校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保护现有资源,加大问责力度。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加大对教育资源的保护力度,确保在城市开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教育用地不减少,教育资产不缩水。对擅自改变学校土地、校舍用途,侵占学校用地,甚至截留、挪用学校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收回用地和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