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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听力残障人士坐公交, 看不到字幕报站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民建新乡市委
作者:科技学院支部 崔永斌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我市部分公交车没有字幕,包括近些年新更换的公交车也没有字幕报站设备,一部分具有流动字幕的线路公交车,常常用来播放广告和笑话!或者行车时不打开字幕。


       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责成公交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准时报站,并教育公交公司职工换位思考全心全意地为旅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