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议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议案
关于保障民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01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民建新乡市委
作者:铁路支部 张怡春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不断加快,城镇社会保障面临的压力很大。虽然国家对城镇社会保障出台了很多政策,各级政府就此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民营企业参保比例小,其中大中型民营企业参保比例明显高于小型民营企业。二是在参保民营企业中,部分企业并非为全体职工投保,仅仅是为部分技术骨干、中层干部,或原在国有企业分流出来已交过养老保险的职工投保。究其原因:一是有些企业负担较重,参保意识淡薄。由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的利益不太密切,且企业承担的份额比较大,故多不愿承担这笔费用。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特殊工种人员投保难度大。三是有的企业担心保险政策变化。


      为此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促进企业建立参保缴费长效机制。可开展民企进社保等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如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日活动,召开有关企业座谈会,深入企业宣传发动、派发政策小册子、宣传资料等,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社保、人人依法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提高民营企业和职工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

  
      2、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民营企业管理部门、财政税务等部门可相互协调配合,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那些拒不参保的民营企业,可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保尽保。


      3、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重点推进成长型民营企业参保。劳动保障部门对重点培育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建立企业联系机制。主动上门服务,发挥知名企业参保的典型示范作用。


      4、建立民营企业参保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缴费诚信机制。有关部门可定期向社会公布民营企业参保相关信息,促使企业在社会舆论与诚信机制的双重制约下,主动参保缴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推行灵活的参保政策,实行方便简易的参保办法。劳动保障部门以操作灵活,方便简易的参保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参保。允许有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模式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也可以参照外省等地的做法,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非本地户籍劳动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适当放宽,即在缴费方式上允许按年、按季缴费,或有收入时缴费,无收入时停缴,依据其缴费额折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6、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7、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进一步增强执行力和保障力。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一把手抓总,分管领导抓实,其他领导抓配合的领导体制,切实加强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二是建立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机制。把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情况纳入镇(街)、各单位科学发展观指标考核体系,对考核达标的镇(街)、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超额完成指标的给予经济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讨。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镇(街)、各单位要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扩面征缴情况,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汇集情况,定期通报。四是加强对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落实核定工作责任制,强化“谁核定、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核定不实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的责任。五是依法征缴。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要求用人单位“纳税必缴费,税费并重。”六是要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过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依法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