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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上诉案件移送材料困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3/01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民建新乡市委
作者:建设支部 曾俊道

      近一段时期以来,不少当事群众、律师、基层法院的法官反映,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诉卷很困难,原因在于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一些材料,当事人、律师、甚至一审法院的法官非常难以取得。


      经调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诉案件移送的材料多达十余项。其中取得难度大,影响上诉案件正常移送的是:地址确认书、公司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地址确认书的取得困难,主要原因是被上诉人或其他除上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在一审开庭时不到庭,或是在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时不配合,拒不填写地址确认书。对此,一审法院也没有制约措施,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要求一审法院必须得把当事人的地址确认书取到。一审法院常常要一次次解释,往返折腾,浪费人力时间,目的依然难以达到,当事群众很不满。


      关于公司机构代码证,对于当事人缺席的案件,当事人不提交代码证,这些材料本可以在网上查到,写上就行,但新乡市中级法院强调一定要复印件。本地的公司还好说,去技术监督局调查可以得到,但如果公司是外地的,就很麻烦了,例如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一些外地的保险公司知道即使其不到庭,法院也会公正判决,因此,不出庭,也不提交代码证。因当事人可能较多,一个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就需要到外地调取公司的代码证,给基层造成很大的负担。实际上,在网上就可以查到代码的情况下,非要求复印的代码证,造成人力物力上的重负,确实值得商榷。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判决书还是其他文件,除了名字外,是不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的。但现在中级法院规定必需具备,而一审法院在当事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必须要到当地调取,在当地如果出现了多个重名人员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哪一个,当地公安部门在法院工作人员说不出当事人年龄的情况下也不不出具手续。困难很大,更为困难的是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就不在公司所在地,调取其身份证明根本无法做到。一审法院转不了卷,当事群众意见大 ,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


      为此建议:


      请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沟通协商,在坚持上级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一些基层法院、当事人确实难以获得的材料提交问题,给予沟通解决,使程序步骤在设计上更为合理化,使当事群众的事情得以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和谐。